十三经辞典︱《十三經詞語索引》凡例 《十三經詞語索引》凡例 一、條目安排 1.本索引按十三部經書分部編寫,一部經書為一卷。 2.本索引所收條目為單字條目和多字條目。 多字條目分複音詞和短語。 3. 單字條目按部首分列。 部首定為二百部。 同一部首下的單字條目依筆畫多少為序,筆畫少的排在前。 畫數相同的按起筆一(横)、丨(竪)、丿 (撇)、丶(點)、乙(折)的順序排列。 4. 多字條目以音節多少排列在單字條目下。音節少的排在前;音節相同的按使用頻數多少排列,頻數多的排在前;音節和使用頻數都相同的,按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排列。 5. 單字條目用於多字條目(指複音詞)第二字以下者,出另見條,其後用( )標注出現的頻數。二、字體和字形 1. 本索引採用繁體字。 2. 本索引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年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規定的新字形。新舊字形的變動,見《新舊字形對照舉例》。 3. 單字條目後,用[ ]加注相應的簡化字,用( )加注相應的規範字。 未被整理的異體字單出條目。 4. 簡化字以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佈的新版《簡化字總表》所列字目為準。 規範字以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規範字為準。 5.底本中屬刻工造成之缺筆、誤筆字或屬避諱字,逕直改正。三、索引内容 1.領頭單字右上角標注字頻。單字條目、多字條目後用( )標注頻數。多字條目為短語者前用*標示。 2.每一條目下,盡列含該條目的句子,以其在原書中出現的先後為序。句中出現的該條目用~代替。 3.所列句子後加( )標明該條目在所附原文中的頁碼,以及在《十三經注疏》中的頁碼、欄次。四、其 他 1.本索引以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為底本。 2.為便於檢索,辭典正文前有《部首檢字表》、《音序檢字表》、《四角號碼檢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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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辞典︱《十三經詞語索引》凡例 《十三經詞語索引》凡例 一、條目安排 1. 本索引按十三部經經書分部編寫,一部經書爲一卷。 2. 本索引所收條目爲單字條目和多字條目。多字條目分複音詞和短語。 3. 單字條目按部首分列。 部首定爲二百部。 同一部首下的單字條目依筆畫多少爲序,筆畫少的排在前。 畫數相同的按起筆一(横)、丨(竪)、丿 (撇)、丶(點)、乙(折)的順序排列。 4. 多字條目以音節多少排列在單字條目下。音節少的排在前;音節相同的按使用頻數多少排列,頻數多的排在前;音節和使用頻數都相同的,按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排列 5. 單字條目用於多字條目(指複音詞)第二字以下者,出另見條,其後用( )標注出現的頻數。二、字體和字形 1. 本索引採用繁體字。 2. 本索引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年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規定的新字形。 新舊字形的變動,見《新舊字形對照舉例》。 3. 單字條目後,用[ ]加注相應的簡化字,用( )加注相應的規範字。 未被整理的異體字單出條目。 4. 簡化字以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佈的新版《簡化字總表》所列字目爲準。 規範字以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規範字爲準。 5. 底本中屬刻工造成之缺筆、誤筆字或屬避諱字,逕直改正。三、索引内容 1. 領頭單字右上角標注字頻。 單字條目、多字條目後用( )標注頻數。 多字條目爲短語者前用*標示。 2. 每一條目下,盡列含該條目的句子,以其在原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 句中出現的該條目用~代替。 3.所列句子後加( )標明該條目在所附原文中的頁碼,以及在《十三經注疏》中的頁碼、欄次。四、其他 1.本索引以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爲底本。 2.爲便於檢索,辭典正文前有《部首檢字表》、《音序檢字表》、《四角號碼檢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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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辞典︱《十三經詞語索引》凡例 《十三經詞語索引》凡例 一、條目安排 1.本索引按十三部經書分部編寫,一部經書爲一卷。 2.本索引所收條目爲單字條目和多字條目。 多字條目分複音詞和短語。 3. 單字條目按部首分列。部首定爲二百部。 同一部首下的單字條目依筆畫多少爲序,筆畫少的排在前。 畫數相同的按起筆一(横)、丨(竪)、丿(撇)、丶(點)、乙(折)的順序排列。 4. 多字條目以音節多少排列在單字條目下。音節少的排在前;音節相同的按使用頻數多少排列,頻數多的排在前;音節和使用頻數都相同的,按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排列。 5. 單字條目用於多字條目(指複音詞)第二字以下者,出另見條,其後用( )標注出現的頻數。二、字體和字形 1. 本索引採用繁體字。 2.本索引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年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規定的新字形。新舊字形的變動,見《新舊字形對照舉例》。 3. 單字條目後,用[ ]加注相應的簡化字,用( )加注相應的規範字。 未被整理的異體字單出條目。 4.簡化字以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佈的新版《簡化字總表》所列字目爲準。規範字以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規範字爲準。 5.底本中屬刻工造成之缺筆、誤筆字或屬避諱字,逕直改正。三、索引内容 1.領頭單字右上角標注字頻。單字條目、多字條目後用( )標注頻數。多字條目爲短語者前用*標示。 2.每一條目下,盡列含該條目的句子,以其在原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句中出現的該條目用~代替。 3.所列句子後加( )標明該條目在所附原文中的頁碼,以及在《十三經注疏》中的頁碼、欄次。四、其 他 1.本索引以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爲底本。 2.爲便於檢索,辭典正文前有《部首檢字表》、《音序檢字表》、《四角號碼檢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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