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医疗照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医疗照顾是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1952年6月28日在日内瓦第35届会议上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中的第二部分。其中规定: 每个成员国为使本公约的本部分生效,应根据本部分下列条款,在受保护者需要预防性或治疗性医疗照顾的情况下,保证提供这种照顾。偶然事故的范围,包含任何情形的疾病,而不论其病因如何; 还包含妊孕、分娩及其后果。受保护者应包括: 按规定分类的雇员人数,其所占比例不低于所有雇员人数的50%;或按规定分类的经济活动人口,其所占比例不低于全体居民的20%,而且包括他们的妻子和儿童在内;或按规定分类的居民人数,其所占比例不低于全体居民的50%;或在工业企业受雇的雇员在20人及以上,而且包括他们的妻子和儿童在内,按规定分类的雇员人数,其所占比例不低于所有雇员人数的50%。医疗照顾包括提供医疗补助金,旨在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护者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并对他的个人需要予以关注。补助的最低要求包括普通开业医生的治疗(含家庭门诊);医院和类似门诊与住院机构中的专家治疗,以及院外可以使用的专家治疗; 主要药物供应; 医疗开业医生和合格助产士在妇女产前、孕期和产后期间提供的照顾; 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这方面,1969年的“医疗照顾与疾病补助公约 (第130号)”还增加了牙科照顾和医疗康复 (包含病人必须的辅助器具,如假肢、助听器等)。医疗照顾规定的补助金,在发生偶然事故的全部期间内均应予以支付,除非在疾病情况下,每次疾病可限期为26周。但是,当疾病补助金处于继续支付状态时,不得暂时停止支付。同时,对于指定并经批准继续治疗的疾病,应作出有关延长享受疾病补助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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