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医疗成本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医疗成本医疗单位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总和的货币表现。医疗成本是反映和监督医院业务消耗,衡量医疗单位经济效益的综合性指标,对于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不断降低业务消耗,改善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制定医疗收费标准的客观依据。医疗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是医疗单位总成本,狭义专指医疗单位医疗业务活动成本,不包括药品经营和制剂活动成本在内。医疗成本计算的对象是医疗单位总成本、分类成本、项目成本和单项成本。分类成本包括医疗成本、药品经营成本和制剂成本。医疗成本又可分为挂号 (诊察)、床位、手术、化验、检查、治疗、放射、接产、输血、输氧等项目,各个项目一般又可细分为若干个单项,分别计算成本。医疗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医疗服务活动中直接消耗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 医疗业务活动服务引起的,其他部门发生的费用称为 “间接费用”,需按一定方法计算分配后计入各有关项目成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 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制剂用原材料、业务费、小型修缮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归集应以计算期“业务支出”为基数,按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后作为医院总成本。各个医疗单位成本,经过加权平均法汇总整理后,即可取得社会平均医疗成本,籍以调整收费标准。中国的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是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开始进行的。1980年,卫生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各级医院医疗成本进行了调查。1985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 《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为搞好医疗收费制度改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北京、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江苏、甘肃、吉林、辽宁等地,对1980年卫生部调查的31所医院,再次进行成本测算。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推动了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目前,各地结合医疗收费的调整,已经比较普遍地开展了医疗成本测算工作,一些省、市还把成本测算改为成本核算,结合会计核算,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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