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商品价格指数反映医用商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变动程度的静态相对数。医用商品包括医疗单位为开展医疗业务服务经常购买、使用和消耗的各种医药卫生材料、小型医疗器械、被服器具、业务用的各种消耗品、维修材料、能源材料及商品性劳务等;按使用性质,共分为八大类。医用商品价格指数可分为单项商品价格指数、医用商品类指数的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除单项商品价格指数采用算术平均法外,其他均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确定权数,一般是根据不同商品耗用量的比重,来分别确定商品“类权数”和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其次是注意商品价格口径的统一性,价格较为稳定的商品一般以年末价格为准,否则,可采用年平均价格。再次要确定好基期。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1. 单项商品价格指数= 
2. 医用商品类指数=
3. 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对于分析医疗服务成本费用变动原因,促进医疗单位经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卫生部于1987年决定,在全国开展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黑龙江、河南、四川、青海8省市为全国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固定调查地区,每地各选择10~15所县级以上医院作为调查点。调查的医用商品范围定为8大类16小类66种代表性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