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康买得救父杀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康买得救父杀人案 康买得救父杀人案唐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康宪向他索要,张莅乘醉殴打康宪,致其气息将绝。康宪子康买得,年方十四岁,欲救其父,但因张莅身强力大,不敢近前解救,便找到一辆木锸(木锨),猛击张莅头部,三日后张莅身亡。张莅家人提出诉讼,刑部受理此案,其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述此案,并称:“按《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至折伤(骨断齿落),减通常殴斗罪三等治其罪。若击之至死,则按常律治罪,处以死刑。康买得救父出于至孝,非为暴,击张莅是救父心切,非为凶。以年幼之岁,能奋身救父,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如此。先贤立刑,皆原孝情。《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从权变通;《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亦有权变。乞请陛下,哀其孝心,稍加宽宥。”穆宗闻奏认为有理,下敕称:“康买得尚在幼年,而能知孝道。虽杀人当死,而救父之情可哀。若依常法治罪,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于是法司改判康买得流放。 ☚ 汴州军乱案 王国清作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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