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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魏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魏律

 又称后魏律。南北朝时期北魏(386~534年)的法典。北魏统治者以鲜卑族为主,建国后注意吸收汉族先进文化,根据汉律,参照魏新律、晋律而编定刑律。孝文帝时撰成北魏律20篇,篇目可考证的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五篇。参加编撰的有汉律家崔浩、高允、游雅、胡方回、常景等几十人。孝文帝主持定律,多次诏群臣聚议,如有疑议则“亲临决之”,甚至亲自下笔“润饰科旨,刊定轻重”。其内容在刑罚方面有杖刑、鞭刑、徒刑、腐刑、流刑、死刑。北魏形成的杖、鞭、徒、流、死(主要是斩、绞2种)五等刑罚为最终确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被后世封建刑罚所效法,成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转折点。刑罚的适用原则有:保护特权的八议原则及官当;实行赦死从流原则(流刑列为法定之刑);对犯反逆等重罪者株连其族,共同犯罪者首恶从重定罪。北魏律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著名的北齐律即以北魏律为基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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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běiwèilǜ

亦稱“後魏律”。北魏法典。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常景依漢、魏、晋諸律編定。其書早佚,今僅知尚有《刑名》、《法例》、《宫衛》、《違制》、《户律》等十五篇。其律有八議、官當、老小殘廢、减罪或免罪、公罪與私罪、再犯加重等則。刑名有死刑、流刑、徒刑、鞭刑和杖刑。死刑有轘、梟首、斬、沉淵、門房之誅等;徒刑有一歲、二歲、三歲、四歲、五歲之别;鞭刑分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分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共四等。刑名另有流刑及宫刑。罪名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誣罔、殺人、掠人、盗竊、隱匿户口及官吏貪贜枉法。參閲《隋書·經籍志》、唐·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

北魏律

北朝中期北魏法典的总称,也称“后魏律”。北魏招拔氏在入主中原后的一百三十多年中,随着封建化过程的不断加深,先后任用王德、崔玄伯、崔诰、游雅、胡方回、高允、高闾、李冲、常景、刘芳等数十名精通律字的汉族儒士,在参酌汉律与魏、晋律的基础上,多次进行法律的编纂与修订工作。至魏宣武帝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常景,刘芳等人以前代制律的经验为依据,撰定《北魏律》20篇,“永作通式”。以后虽有修改,但变化不大。此律的原文至唐代已失传,其篇目可考者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5篇。由于《北魏律》制定的过程长,参政的人员多,加之统治者的注重实效为制律的指导思想,使其能博采众家之长,成为当时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并对北齐、隋、唐各代的制定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后世封建法典的一些重要原则与内容,如“官当”与“流刑”等,都是于这一时期开始正式入律的。

北魏律

又称“后魏律令”。南北朝时北魏法令的总称。北魏建国后,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先后九次 (《魏书·刑罚志》说是六次)编纂法典。宣武帝正始元年 (公元504年) 诏群臣议定律令。由常景与律学博士侯坚固等撰成 《北魏律》20篇,永成通制。《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即《北魏律》20卷)。到唐代这些法典已经亡失。其篇目可考者有刑名律、法例律、宫卫律、违制律、户律、厩牧律、擅兴律、贼律、斗律、系讯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共15篇,《唐六典》卷六云:“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这是汉代以来法律名称的一大变化。北魏主要特点是刑罚残酷,尤其加重了对叛逆罪的处罚,谋反者一律枭首。对唐以后历代法律有重大影响。

北魏律

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参酌魏、晋律撰成,共20篇。其篇目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5种);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5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4等)。

北魏律

071 北魏律

中国南北朝时期北魏的主要法典,亦称“后魏律”。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编纂大体完成,魏宣武帝正始元年(504)纂修完成。《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至唐已亡佚。据《通典》、《唐律疏议》记载,可考者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厩牧、擅兴、贼、盗、斗、系讯、诈伪、杂、捕亡、断狱。北魏律制定中,孝文帝主持,有疑义者“亲临决之”,乃至于亲笔“润饰科旨,刊定轻重”。史学家陈寅恪说:“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对北齐、隋、唐之律有重大影响。《北魏律》外,北魏法规还有《北魏令》、《北魏格》,《北魏格》于北魏末出现,至东魏完成后名《麟趾格》。“格”由魏晋之“科”发展而来,是魏晋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另外,开始将“式”作为独立的法规形式;至西魏有《大统式》。对于北魏各种法律之总称也称《北魏律》,是广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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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北魏律

南北朝时北魏法律的总称,又称《后魏律》。据《魏书·刑罚志》:“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北魏建国后,十分重视立法活动,尤其是在入主中原后,更加注重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北魏统治者,虽为鲜卑贵族,但却笼络重用精通律学的汉族儒士王德、崔浩、高允、游雅、胡方回、常景等人,根据汉律,又参酌魏、晋、南朝各律,编纂法典,经过多次删改,终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 (495年)完成。《北魏律》共二十篇,在唐代原书已亡失,据考订,其篇目为: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婚姻、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等,与令、格等法规,共同颁行于天下。今人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对《北魏律》评说: “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他还总结道: “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这对隋、唐中国法律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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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拓跋鲜卑所建北魏制定的法令。亦称“后魏律”。正始元年(504),宣武帝元恪诏群臣议定律令,由修律博士常景与律学博士侯坚固等撰成《北魏律》20篇,永成通制。《隋书·经籍志》记有《后魏律》20卷。至唐代已佚,篇目可考者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5篇。史称其“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晋律的《捕律》与《毁亡律》合并为《捕亡律》,是劾捕缉拿罪犯、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又从《系讯律》中分出《斗律》,即斗殴之法,该篇从秦汉至晋尚未有过。这些都对后世《唐律》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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