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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于1919年5月23日公布,次年10月30 日 修正公布施行。共6条。规定对于无领事裁判权国公民在华刑民事案件,由地方审判厅或特别区审判处附设之地方庭及受理地方管辖案件之审判处受理第一审案件,应管收及监禁之无领事裁判权国公民,“均分别收入新监,其无新监各处,得以适宜之房屋代之”。此章程暴露了北洋军阀政府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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