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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洋政府允许孀妇自愿改嫁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洋政府允许孀妇自愿改嫁的规定

北洋政府允许孀妇自愿改嫁的规定

孀妇改嫁在中国封建社会是件难事。封建法律对此加以种种限制,如以剥夺孀妇对亡夫的财产继承权和剥夺婚前本属于孀妇特有财产的所有权等手段,使孀妇在经济上无法独立,而不得以依赖夫家生活。不仅如此,改嫁的孀妇还会遭到封建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改嫁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国妇女来说,是件可怕的事。北洋政府婚姻法虽然基本上是封建婚姻法的翻版,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性法律规范,但它至少还允许孀妇自愿改嫁,从法律上保护和确认了妇女的这一基本权利。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是辛亥革命以来的思想解放在法律上的体现。其法律规定:“孀妇自愿改嫁,由夫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夫家无祖父母、父母,但有余亲,即由母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母家亦无祖父母、父母,仍由夫家余亲主婚。”孀妇改嫁须由夫家祖父母、父母主婚,这维护了封建“夫权”制度的完整性。孀妇自愿改嫁,但须由夫家尊亲主婚,剥夺了孀妇自由改嫁的权利,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延伸。(胡永青)北洋政府对嫡生、庶出和非婚生子分配遗产的规定 北洋政府的婚姻继承法对嫡生子、庶出子和非婚生子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做出差别规定,其中,嫡、庶子分配家财、田产时,可不问妻妾所生,均按子数平分家产。但对于“奸生之子”(即非婚生之子)则不能与嫡、庶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只能分到嫡、庶子所分得的财产的半数。这显然是对非婚生之子的一种歧视待遇。在没有嫡、庶子继承宗嗣,而另立同宗之人为嗣子时,嗣子得与奸生之子平分遗产。而只有无人继承,即没有嫡、庶子和立嗣之子继承遗产的情况下,非婚生子才能承继全部的遗产。可见,非婚生之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最低的,他甚至还不如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嗣子。北洋政府的婚姻继承法是对清朝法律的沿袭,因此,封建的伦理纲常依然是北洋政府法律的核心,其婚姻法是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的工具。对非婚生之子的不平等待遇,正是封建法律对违背封建道德的一种惩罚和制裁,它被不折不扣地引进到北洋政府的婚姻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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