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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1949年至1989年间国民议会的常设机构,集体国家元首。由主席、2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和17名委员组成。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部长会议成员以及国务秘书不得人选主席团。在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上从议员中选举产生。行使职权到国民议会选出新主席团为止。主要职权:决定国民议会选举;召集国民议会;提出法案;有权就全国性的重要问题举行全民投票;代表国家缔结国际条约;任命和接受大使和使节;任命国务秘书、具有重要使命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武装力量的高级官员;行使特赦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可废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对地方议会行使宪法的监督权;决定属于特别法令权限的所有事务等。所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应提交国民议会批准。对国民议会负责,在议会闭会期间行使议会的职权,但无权修改宪法。当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可建立拥有特别权限的国防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除主席与秘书长外,还须有9位委员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国民议会有权罢免主席团或其任何委员。主席或秘书长缺位时,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由主席团任命的人员代行秘书长职权。1989年宪法取消了主席团,改行总统制。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匈牙利国民议会的常设机构。在国民议会闭会期间行使议会职权。根据1972年宪法规定,每届国民议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由议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和委员17人。每届任期5年。身居国家执行机关领导职务的部长会议成员以及国务秘书等不得选入主席团。主席团对国民议会负责,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国民议会有权罢免主席团和主席团成员。主席团的任期从选出开始直到下届国民议会选出新主席团为止。主席团的职责是: 有权修改或废除法律,在国民议会闭会期间制定法律,但无权修改宪法; 负责确定国民议会召开和选举日期; 对全国性问题安排公民投票; 代表国家签订和批准国际条约; 委任和接见大使、公使;任命国务秘书、法定的重要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武装力量高级军官; 选举专职审判员; 建立和授予国家级勋章和称号; 对地方议会实行法律监督,保护地方议会权力;有权撤销或修改一切同宪法相违背的法规和国家管理方面的决议和措施; 有权解散其活动与宪法相违背的地方议会; 行使赦免权; 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团有权成立拥有特别职权的国防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和秘书及其他9名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作出决议。主席团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要在官方报纸上公布。主席团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主持会议; 同主席团秘书在通过的决议上签字; 负责公布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 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的国书; 邀请外国国家元首来访; 应邀代表匈牙利出访等。1985年6月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主席团。1987年6月25日,国民议会选举内梅特 ·卡罗伊为共和国主席团主席。1988年6月29日,施特劳布-费伦茨 ·布鲁诺当选为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主席。1989年10月18日,匈牙利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改草案,将原国名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改为匈牙利共和国。宪法修改后还规定,匈牙利取消作为集体国家元首的共和国主席团,改行国家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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