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征包解
又称“粮长制”。明代征收和运输田赋的一种方法。粮长是明代征解田粮的基层半官职人员。粮长制度是明代田赋制度中一个重要制度,是明王朝组织征解、完纳田赋的有效措施。洪武四年(1371年),朱元璋规定浙江、直隶 (指南直隶,今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福建等地,凡每纳粮1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大户充当,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民收民解的粮长制具有委托代办的性质,由粮长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间征收,减少政府与人民的矛盾。自正德 (1506年) 以后,由于土地集中,优免户增加,赋税加重,粮长制被破坏。万历九年 (1581年) 实行一条鞭法时,将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