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劳动法律关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劳动法律关系社会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劳动权利义务为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即只有在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时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生产关系的性质。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表现为同志般合作与社会主义互助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一经建立,就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法律关系;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等等。 劳动法律关系为劳动法在调整和确认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规范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之一,劳动法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中国劳动法关系既包括平等性的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又包括强制性的关系(如为了贯彻和监督执行劳动法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主要包括:劳动者、用工单位、国家机关和工会组织以及准予招收学徒和帮手的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等。(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一方主体的权利表现为另一方主体的义务。(3)其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可以是劳动行为及其成果,也可以是一定的财富。如职工要履行生产一定产品的劳动行为,用工单位要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法律关系是雇佣剥削性质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互助合作平等互利性质。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与录用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的个人与集体相互合作关系。在公有制占主体的条件下,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存在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带有剥削与被剥削性质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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