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民主化Labour Democratization
美国占领军制订的一系列劳工立法措施,战后日本经济民主化的三大改革措施之一。占领军当局确认为通过保障工人权利便可使工人支持民主主义,防止军国主义。从1945年到1947年颁布了“劳动三法”:(1)《劳动组合法》,又译《工会法》,承认工人有建立工会的自由与团结斗争的权利。(2)《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与程序,以及对争议行为的限制。(3)《劳动标准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和休假原则、对妇女儿童就业劳动的限制,以及对工伤事故的补偿。此外,1947年11月与12月又制定了《职业安定法》与《失业保险法》。一系列劳动法令的颁布,工会会员迅速增加,工人工资也有所提高,经济生活比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