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修改或增减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单方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的若干内容变更后,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与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这种合同的变更,是由合同双方来决定的。企业由于工作环境的变化,比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可以提出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另一方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劳动合同的变更。但无论哪一方提出合同的变更,都得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只有这样才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