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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拍卖除应贯彻合理、正当、公平、合法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禁止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即指因拍卖容易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损失的行为。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照司法惯例确认。(2) 限制过度拍卖。所谓过度拍卖,即指拍卖动产标的物时,对有关联的标的物实施拍卖而引起其他财产争议的行为。(3) 严禁违法拍卖。(4)任意拍卖中拍卖人应受本人监督指挥。(5)拍卖一经诺成即拍定,就不能撤回。(6) 不得将不动产作为动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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