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危险物罪行为人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的爆炸物或军用枪炮、子弹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包括爆炸物和军用枪炮子弹的危险物。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遇热或加压,立即爆裂而具有杀伤力的物品,包括炸药、棉花药、雷汞等。军用枪弹子弹是指其性能足以供军中需要的枪炮、子弹。(2)本罪的行为是制造、贩卖、运输及持有。上述四种行为具有择一关系,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目的不法意图,而实施本罪的行为,这是本罪与普通危险物罪的根本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