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美汽车协议》CanadaUS AutomotiveProducts Agreement加拿大和美国关于建立北美统一汽车市场的有条件自由贸易协议。1965年1月26日签订。协议规定:北美统一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客车、卡车、公共汽车、轮胎、汽车零部件等;加拿大参加统一市场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在生产、销售、增值、盈利、汽车品种等方面保持与1964年相同的发展水平。在加拿大,可以集中生产效率较高的几种汽车及其配件,通过减少汽车生产线和汽车零部件而降低生产成本,进而降低汽车价格,并出口到美国。美国则大量生产其他型号的汽车及其配件,向加拿大出口。对该类出口,双方都给与对方免税待遇。签约双方如有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协议便可在12个月后终止。协议还规定:日本或其他近海国的厂家不得加入该协议。协议使双方的汽车工业都得到发展,但使加拿大对美国的汽车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