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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职能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职能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职能

十五大明确指出: “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严格遵循社会主义的司法原则,卓有成效地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邓小平历来十分重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工作,在这方面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形成了他的司法理论。
(1) 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司法工作只有以事实为根据,才能做到忠于事实真相,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 在此之下才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正确运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司法工作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尺度评断是非曲直,对案件作出正确、合法的处理。因此,邓小平指出,司法工作 “当然还是要分别是非轻重,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要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4页)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毫不例外地将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自身的基本准则规定在总则之中。
(2) 要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要适应日益复杂的司法工作的需要。1980年1月,邓小平针对司法干部不足的问题指出: “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3页)同年3月,他又提到: “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86页)因此,“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1—372页)与此同时他又指出: “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86页)为此,“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1页)
(3) 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改革、集中精力搞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力,不仅需要一个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也是邓小平一贯强调的法制理论。1980年1月,邓小平在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的讲话中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要对各种犯罪分子继续坚决打击,努力保障和巩固健全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总之,在对反革命分子、破坏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问题上,各级党组织直到每个支部的态度都要十分坚定,不能有任何游移不定、含糊不清的表现。……国家不管是不行的。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现在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现在这样一大批犯罪分子不严肃处理,那还说什么法制? 对于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人,都要分别情况,严肃对待。”(《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3—255页)同年8月,邓小平在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的讲话中,又指出: “对于这种反社会主义的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也必须严重警惕,坚决斗争。”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8页)同年12月,邓小平在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 的讲话中,又再次告诫我们对于各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断出现 “决不能掉以轻心”,“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2页)“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坚决打击和防范制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0—371页)1982年4月,邓小平还在中央政治局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的会议上作了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的专题讲话,要求对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3页)他在讲话中还要求: “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4页)在1982年7月的军委座谈会上,他再次强调了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的重要性,把这看作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搞好现代化建设的四个保证之一,并重申上述讲话中坚持两手抓的思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 中,把 “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作为今后一个长时期内我们要抓紧的四件工作之一,再一次说明了他高度重视打击犯罪活动的法制思想。1983年3月,他在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又一次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相隔9年后,邓小平在1992年初的南巡讲话中再一次强调: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页)
在邓小平关于司法工作理论的指导下,十五大也针对时弊进一步提出: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改变人们头脑中存在的旧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法制迈向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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