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功自杀罪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或受他人嘱托,或征得他人承诺而将其杀害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杀人罪的一种。构成要件为: 本罪的行为包括四种,即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受嘱托而杀人、征得承诺而杀人。兹分述如下: (1)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他人本无自杀的意思,行为人通过诱发使其产生自杀念头而自杀。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为限。(2) 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思,行为人仅从旁给予精神上的支持,以坚定他人的自杀意图,或者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如提供自杀工具、毒药或提示自杀方法,而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意图。(3) 受嘱托而杀人,是指他人因厌世,不想继续生存,在其请求下行为人将其杀害。被害人的嘱托必须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并且明确慎重地直接请求行为人。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为限。(4) 征得承诺而杀人,是指行为人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将其杀害。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