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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功绩制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起源于英国,起初,英国文官不论工作好坏,按照资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晋级加薪,导致冗员充斥,效率低下。为对人事制度进行综合改革,1848年,英国政府成立以诺斯科特和屈维廉二人为首的调查委员会,研究文官的录用和使用情况。1854年,他们提出《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报告建议对文官严加考核,根据工作成绩晋升。美国模仿英国建立了功绩制。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彭德尔顿法》,主张建立功绩制。《彭德尔顿法》的内容包括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升降应与工作业绩挂钩,逐步实行功绩薪俸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后,英美等西方国家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英国1966年至1969年实行富尔顿改革。1950年美国实行考绩法,1978年卡特政府签署了《文官制度改革法》,推行以功绩制为核心的联邦人事制度改革,确立了联邦政府人事制度应遵循的9条功绩制原则,包括公开竞争、公平对待、同工同酬、保持公德、效率原则、奖优罚劣、注重培训、政治中立、职业保障。
功绩制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功绩制原则,就是以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国家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现代各国公务员法都规定了功绩制原则。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 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规定: 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工作成绩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作的评定。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 一切公务员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结果进行,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引起政府职能扩大的产物,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经济的发展导致政府主管事务的增多,政府除了管理传统的治安、国防、财政、税收外,日益增强了对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政府从消极的政府变成了积极的政府,资产阶级要求改革旧的官吏制度,提高政府部门的效能。功绩制也是功利主义原则在用人制度上的体现,在19世纪上半期,英国哲学家边沁主张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的标准,这一原则一提出就成为资产阶级衡量政治生活的准则,为功绩制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
功绩制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体现了 “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 的思想,从而能激励国家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强化了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竞争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积极进取,创造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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