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割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割让ɡēràng被迫把部分领土让给外国 割让gēràng〈动〉被迫把领土让给别国:割让国土。 割让gē ràng因战败或受威胁,被迫把一部分土地让给外国。1898年《清议报》四册《孟尼拿近事汇志》:“东京《日日新报》云:‘割让非律宾群岛之事,不但西国人士所痛惜,即米国议院亦有难词。’”1902年麦鼎华译《欧洲十九世纪史》第三编:“拿破仑三世遂不管意大利国民之失望与奥休战,卒复平和。此战争之结果,伦巴治则割让于沙治尼。”1905年《一千九百五年寰瀛大事总述》:“顾日本所欲得于俄者,已先议为天下所共见: 一、 赔款也;二、 厍页之割让也;三、 辽东半岛之租借权及铁路利益,北达哈尔宾,由俄而归日本也。” 让给 让给让(让出) 另见:给予 方便 好处 避开 让开 让步 ☚ 让给 让位 ☛ 割让cession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一国通过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让给另一国。历史上有许多割让的例子。由于割让国将部分领土割让给受让国,因而是典型的转承的领土取得的方式。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自愿的和非自愿的割让。非自愿的割让是战后和约迫使战败国将其部分领土转让给战胜国。这类割让现已被废止;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因此,战后强迫缔结的条约和条约所规定的强迫割让都是无效的。广义的割让,除非自愿割让外还包括自愿的割让。自愿的割让有:赠予;自愿合并;婚姻契约;遗嘱处分;交换;售卖等。公民投票决定领土的归属也可以说是自愿的割让。 割让传统国际法认可的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之分,前者指一国通过强力无代价地取得他国领土,如甲午战争战败后,中国根据《马关条约》被迫将台湾割让给日本,后者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换、赠与和买卖。1928年 《非战公约》签订后,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失去其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但现代国际法承认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非强制性领土转让。 割让根据国家间的协议,把一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另一国。 割让cede;ce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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