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河
官名。清代置。掌兴修水利,治理河道等事。《清史稿·职官志》: “河道总督,江南1人,山东、河南1人。直隶河道以总督兼理。掌治河渠,以时疏濬堤防,综其政令。营制视漕督。顺治元年 (公元1164年) 置总河,驻济宁。康熙十六年 (公元1677年) 移驻清江浦。二十七年,还驻济宁,令协理侍郎开音布等驻其地。三十一年,总河并驻之。三十九年,省协理。四十四年,兼理山东河道。雍正二年 (公元1724年)置副总河,驻武陟,专理北河。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八年,增置直隶正、副总河,为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自是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九年,置北河副总河,驻固安,并置东河副总河,移南河副总河驻徐州。十二年,移东河总督驻兖州。乾隆二年 (公元1737年) 省副总河。厥后省置无恒。十四年,省直隶河道总督。咸丰八年 (公元1858年) 省南河河道总督。光绪二十四年 (公元1898年) 省东河河道总督,寻复置。二十八年又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