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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前苏联离婚法概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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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离婚法概说

前苏联离婚法概说

1917年十月革命前,沙皇俄国的离婚问题由各教会的宗教法庭管理,离婚理由也由教会规定,普通法院无权受理离婚案件。十月革命胜利后废除宗教法庭,并于1918年颁布法律简化了离婚手续,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要夫妻一方单方面提出申请,由国家身份处加以登记即可成立。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并于192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典未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只规定离婚须以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为原则,初审法院调解无效后,由上级法院判决。同时对事实婚的离婚仍予以承认。1936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决议,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必须由夫妻双方在民事登记处办理,并要记入双方身份证。1944年7月对法典进行修改,废除事实婚的离婚,并为防止轻率离婚取消登记离婚制度,规定一切离婚均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有关离婚诉讼仍实行两级审判制,即先由初审法院调解,再由上级法院判决。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仍未规定,而是由法院“在认为确有解除婚姻必要时”,准予离婚,并提高离婚收费标准。1968年6月27日原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恢复登记离婚制度,但限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无共同子女方可,并规定判决离婚必须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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