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刺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刺史 刺史官名。秦始置,监督各郡。刺,检举不法; 史,皇帝所使。汉武帝时设部 (州) 刺史,督察郡国,官阶低于郡守。成帝时改为州牧,东汉初又为刺史。灵帝时再改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 ☚ 郡司马 盐渎丞 ☛ 刺史 刺史官名。秦置御史监郡,汉初省。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以六条察问郡县,举刺一部的官吏与强宗豪右。本为巡察官性质,其官阶低于郡守。西汉后期,也曾改称州牧。东汉以后,治所固定,且自辟僚属。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再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军政大权。自三国至南北朝各州多置,皆管郡,并往往以都督兼任。隋文帝罢郡,刺史为一州行政长官,其僚属任命也归于中央。炀帝改州为郡,刺史也改称太守,不久复旧。 ☚ 右扶风 州牧 ☛ 刺史 汉代朝廷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始置。刺者,检举不法;史者,皇帝所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置刺史一人,为巡察性质的官员,官阶低于郡守,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刺史一般按照皇帝诏书六条办事,如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禁止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等,每年秋冬下到所属郡国巡察,了解下情,年终则赴朝廷奏事。刺史原本不允许插手地方行政事务,但到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地方郡守职权的侵越。汉成帝改刺史为州牧。汉光武帝又变州牧为刺史,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以独自处理郡国事务,到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凌驾于郡守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又改刺史为州牧,可以掌管一州的军政大权,不少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刺史 刺史官名。西汉武帝始置。隋唐为州的行政长官。宋制以朝臣充知州、虽设诸州刺史、但仅为武臣寄禄官,无定员、无职掌,不驻州,地位低于防御使和团练使。 ☚ 团练使 都督 ☛ 刺史官名。汉武帝始置,本为奉诏察问郡县的巡察官,东汉以名臣兼任,渐专州郡之政。隋唐以刺史为州的行政长官。唐代分上、中、下州,州各置刺史一人,官品为从三品至正四品下,总掌考核官吏、劝课农桑、地方教化等一系列行政事务。唐玄宗天宝中又一度改州为郡,刺史称太守,旋复旧名。唐代中期以后,节度、观察使辖州而设,刺史成为其属官,职任渐轻。 刺史cì shǐ官名。清代用作知州的别称:苏州~奏的贾范,是你一家子么?(一○四·1325) 刺史cì shǐ〖名词〗 刺史古代地方官名,即州官。柳宗元《童区寄传》:“~颜证奇之,留为小吏。”周容《芋老人传》:“有~守令。” 刺史 刺史官名。汉代置。历代或置或废沿用至宋。其职掌也不尽一致。初为监察,又为州官,其权力也时轻时重。《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 (公元前106年)》: “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成帝绥和元年 (公元前7年) “十二月,罢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哀帝建平二年 (公元前5年) “四月,罢州牧,复刺史。” 《后汉书·百官志》: “外12州,每州刺史1人,六百石。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诸州,无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13人,秩六百石,成帝更为牧,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12人,各主1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旧唐书·职官志》: “上州: 刺史1员,从三品;中州: 刺史1员,正四品上; 下州: 刺史1员,正四品下。” ☚ 祠祭清吏司员外郎 次将 ☛ 刺史官名。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置一名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郡县,官卑任重。成帝、哀帝时都曾将刺史改称州牧。东汉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增加地方长官权力,改称州牧,掌一州军政大权,为地方重臣,后多演为割据势力。三国至南北朝,多以都督兼任,并加将军号,权力很大,不加将军称号者称单车刺史。隋以后,刺史为一州行政长官。中间隋炀帝及唐玄宗两度改州为郡,刺史改称太守,不久仍复旧称。唐代中期以后,节度、观察使兼领驻在地的州刺史,同时辖境内各州刺史为其属官,刺史职位渐轻。宋制以朝臣充知州,刺史成为虚衔,以后渐用作知州的别称。 刺史cì shǐ官名。明代世俗作为知州的尊称。《本草纲目 ·序例》:“累迁风阁舍人,出为台州司马,转同州刺史。” 刺史ci shi【旧语】provincial or prefectural governor 刺史ci shiprovincial or prefectural governor 刺史cì shǐ官名。刺史二字,刺为检举不法,史为皇帝所使。秦朝设刺史,监督各郡。汉武帝元封五年在全国十三部(州)设刺史,以六条监督郡国,而刺史的官阶远远低于郡守和国相,刺史的官俸为六百石,郡守和国相的官俸为二千石。成帝绥和元年改为州牧,哀帝又改名为刺史。东汉因之,灵帝时为提高地方长官权力,又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的军政大权。三国魏晋南北朝,重要州、郡的刺史由都督兼任,权力更大。隋初雍州置牧,其余各州并置刺史,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刺史名存实亡。唐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兼任驻地的州刺史,辖境地内的各州刺史皆为其属官,刺史的职位渐轻,宋朝设知州,以朝臣担任,虽仍有刺史这种官名,仅是虚衔,并不赴任。辽金两代还没全废,元明全废。清朝的"刺史",用作知州的别称,与前朝的刺史不同。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后汉书·百官志》等。 刺史官名。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置,掌奉诏巡行诸郡,以六条问事,检察行政,理断冤狱,黜陟能否。全国分为十三部,每部置一人,无治所,秩六百石。品秩虽低,权力却重。东汉时有固定治所,属吏有从事史、假佐,渐成为一级行政长官。三国时魏、蜀、吴皆置,为一州行政长官,全权负责一州军、政。晋将刺史分为三级,凡加将军者皆可开府,置府僚,还有加都督者,地位颇重。南朝宋、齐沿置,梁分六等,秩二千石。北魏、北齐、北周亦置。隋、唐、五代刺史仍为州一级长官,置员一人,但品秩因州的地位而有所不同。隋炀帝曾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唐刺史多使持节或多带防御团练使之类。 刺史官名。西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分全国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监察地方郡国官吏豪强,以六条问事。秩六百石,官阶低于郡守。成帝绥和元年(前8)改刺史为州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称刺史。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州牧。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3)复称刺史,灵帝中平五年(188)为镇压农民起义,再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太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自三国至南北朝各州亦多置刺史,一般以都督兼任,并加将军之号,权力很大。其不加将军的,当时称为“单车刺史”。隋初撤销郡,只有州、县两级,州的长官,除雍州称牧以外,余均称刺史,实际上等于从前的郡太守,职权渐轻。炀帝时罢州置郡,废刺史。唐初改郡为州,又设刺史。天宝年间改州为郡,复废。乾元元年(758)又改郡为州,复称刺史。宋制以朝臣充知州,虽仍有刺史一官,仅属虚衔,并不赴任;习惯上又与太守均用作知州的别称。清代亦然,事实上与前代的刺史不同。 刺史官名。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除司隶校尉所部区域外,其十二部刺史所辖区域均称为州。东汉时刺史在名义上虽仍为监察官,实际上已与行政长官无异。至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遂正式形成地方的州、郡、县三级制。州牧常兼将军之职,渐成地方割据政权。魏晋时统治者鉴于州牧之权过重,难于控制,废不复置,仍改为刺史。魏晋南北朝时朔刺史的职权有三:一是治民、治军与监察。自汉末大乱,刺史渐得操持行政权,魏晋以后已为一州的行政长官,得治民;其带将军者并得领兵指挥军事,称为领兵刺史。不领兵的刺史则称为单车刺史。而刺史本为监察之官,其监察职能,至晋代犹存,其时刺史以六条诏书督察郡国,一承汉制。惟至末至南朝宋,此制已不复存在。二是任用权。单车刺史的属吏承汉制有别驾、治中等从事,其任用亦由刺史自辟。然别驾、治中、主簿等地位已远比汉代为高,故亦偶由中央除授。然而此时单车刺史究属少数,而大多数的州刺史均加将军之号,得开府置僚佐。故其佐吏有州吏与府佐两个系统。州吏的任用权属于刺史,将军府佐由朝廷除授,而事实上刺史仍可荐举,且得直接板授地位较低的参军。三是察举权。州刺史重要的察举权为举秀才。《宋书·百官志下》载:“汉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日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魏晋南北朝军事频仍,刺史加将军者,其权始重,加督者尤重。魏晋时刺史之领兵者,必加都督诸州军事,其实是以都督兼领刺史,而不是以刺史兼统都督;都督兼领刺史,只治其所驻的一州,其余各州则仍另置刺史,专理民事,而专理民事的刺史也就是所谓单车刺史。魏晋至南朝宋,领兵刺史秩第四品,单车刺史秩第五品;晋宋刺史领兵有加都督、加督与加将军三个等级。陈制分刺史为加都督、加督、单车三个等级,而无仅加将军不加督或都督者,故与晋宋之制稍有不同。北魏每郡各置刺史三人,一为皇室,二为异姓。北齐、北周仍置一刺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新设州郡日多,往往郡只辖一、二县,州只辖一、二郡,州刺史与郡太守之间已无甚区别。故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迳直将郡一级废除,直接以州统县。于是隋代的州县即等于汉代的郡县,而刺史即等于汉代的郡守。其官属亦废除自汉代以来太守自辟的一系,只保留军府的一系,自从九品以上,均由朝廷任命,沿至唐代,成为定制。中间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曾又改州为郡,刺史改称太守,旋又复故。隋制,州为高级地方行政区,沿南北朝之制分为三等:上州地位特高,由南朝的都督改称总管,尤为重要的,其州为大总管府,刺史由大总管兼领。唐代在未设节度使以前均沿此制,惟改总管为都督。最上等的州为大都督府,次为都督府,下等不设。刺史与都督分掌民政与军政,各自成一机构,各有官属,即使同为一人,而机构不相混。玄宗时边疆地区又设节度使。安史之乱后,内地亦援边疆之例,设立节度、观察使。在设立节度或观察使之处,其驻地的州刺史即由本使自兼,而所辖各州刺史,则奉节度或观察使为上级长官,须听其号令,不能直接上达朝廷,上下行的公文均须由节度或观察使转发。当河北诸镇不奉朝命时,其所辖的州刺史均以所部的武将充任。当唐代藩镇割据之时,朝廷所能控制的各州,其中江淮等地为国家主要财赋所入地区,由朝廷直接命台省各官出任刺史,其有兵事的边区,仍多由节度使奏请,多以幕职官代行州刺史之职,不任命正官。至于南方僻远之州,则专以位置被贬黜的朝官,称为责授。节度使以部将充任刺史之风,沿至五代尤为普遍。宋太祖有鉴于此,收藩镇之权,改以朝官文臣知州事,不再承袭刺史的旧名。惟政和时以刺史为武阶官之名,秩从五品。刺史之名至辽金尚未全废。辽南面官中分州为节度州、观察州、团练州、防御州、刺史州五等,刺史州置刺史,其下置同知州事、录事参军事,属南面方州官。金代之州分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三等,刺史州以刺史为主官,秩正五品,以同知佐之,所属有判官、司军、知法、军辖兼巡捕使,另外还有司候司。元以后即无刺史之名。 刺史正任武官阶。 职源与沿革西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置部刺史(《汉书·百官表》)。汉成帝改为州牧,东汉建武十八年(42),又易为州刺史(《后汉书·百官志》5《州郡》)。唐武德元年,改郡太守为州刺史,并加“使持节”,称使持节某州诸军事、某州刺史(《合璧后集》卷63《刺史》)。宋沿唐制,置诸州刺史。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节度使以下至刺史皆不带“使持节某州诸军事”衔(《长编拾补》卷31癸未)。 品位❶宋初,上州刺史从三品、中州刺史正四品上、下州刺史正四品下(《分纪》卷40《总州牧》)。 编制无定员(《宋史·职官志》6《诸州刺史》)。 别名❶刺部。因刺史源于西汉部刺史分刺州长吏而得名。《居士集》卷19《王汉臣·李大援转官制》:“廉车、刺部,逾赋尔秩。”同上书卷《陈靖转遥郡承宣使制》:“夫自刺史而上,皆武著之高选,虽逾其禄,苟非尤恩,不以叙进。”《汉书 ·百官表》上:“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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