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
故意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英或其他毒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指具有麻醉性的,长期吸食、注射之后使人成瘾癖的毒品,如鸦片、吗啡、海洛英、可卡因、金丹、高根等。(2) 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制造的行为。制造包括种植 (罂粟) 和使用原料提炼、配制。(3) 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往往为了营利或嗜毒而故意制造。本罪的行为往往和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司法实践中只按一罪处罚,如果三个罪行各自独立存在,应分别定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贯或者大量制造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