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书南北朝的一种考绩文书。上古称傅别,原为诉讼文书,或称契约。据《周礼·天官·小宰》载:“四曰听称责以傅别。”郑司农注说:券书也,谓借贷债务偿之日期与子息多少,均载明文书中,两方分各半作为凭证,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就根据契约债券裁决。秦汉以后,也用于考绩,成为一种“计吏”文书。《魏书·萧宝夤传》载:大计群吏,黜凡以明法,经奏之后,考功曹别书于黄纸、油帛。 别书即区别,辨别或另外的文书。《荀子·君道》:“若别白黑。”《礼乐记》:“好恶者则贤不肖别矣。”则“别”即区别,辨别之意。若原公文有不详尽处,需加辨别,说明者,亦曰“别书”,其意与今曰“另书”相近。简牍中言及“别书”处,均类此。《居延汉简甲乙编》六一·九:“⍁承书从事, 下当用者, 以道次传别书相报, 不报者⍁/掾云,尉史褒。”同书二三八·三六:“⍁者,以道次传别书报,相牛、大司农调,受簿编次不办者⍁。”文中之“大司农调”,即西汉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至成帝河平二年(前26年)任大司农之光禄大夫非调,可证该简为此时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