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局清末民初四川各地以“济贫”为目的、规模较小的一种借贷机构。又称因利局。有官办的,也有官督商办和民办的。对解决贫民的急需曾产生过一定的作用。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岑春煊督川时,曾以救济城乡小民为名,在成都创办利民局 (又叫便民局),规定每借钱1000文,按日还钱11文,限百日还清,所得利息备充地方行政经费。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川督赵尔巽更大力倡导,认为利民局 “不独周急济贫,且可保富”,以免贫苦群众“流为盗匪”。宣统元年 (1909年),政府更明令公布通章,对利民局加以保护,大力推广。这种官办或官助绅办的利民局分为三类,月息不超过一分的叫惠济局,一分以上至二分的叫因利局,二分至三分的叫借贷所。不管那一类,只要从劝业局领取了执照,即可得到政府保护。辛亥革命,各地的因利局大多停歇。民国元年 (1912年),实业司曾发布管理因利局通案,规定凑足资本20万文即可申请举办因利局,缴执照费2元。向因利局借款,规定每借1000文可分五日一期或三日一期归还。每期还钱50文,五日期末尾还利息款40文,三日期末尾还利息款26文。后来军政当局还多次下文,颁令各县必须举办一所因利借贷所,并对私人所办的加以保护。但到民国后期,因利局、借贷所多为土劣、团阀控制操纵,成为剥削人民的高利贷机构,失去救济贫民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