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事唐代谓审理案件为判事。当时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的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唐六典》二《吏部尚书》:“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审案 审案审听 听讼 断讼 断狱 治狱 鞫狱 鞠狱 讯案 谳治 问案治狱:讯狱 听讼断狱:听断 断狱治事:听治 审理诉讼案件:簿讼 审理狱讼:科 治释 审理、裁决狱讼:判事 审理查究案件:科案 审理罪案:鞫囚 审理冤狱:断冤 古代地方官到厅堂审案:升厅 官吏在公堂上审案:坐堂 升堂 开堂 断狱明决之典:赘婿得牛 (审理案件:审案) ☚ 审理 审判 ☛ 判事古代指审理案件。《唐六典·吏部》:“决断不带,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