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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elementary agricul-tural producer's cooperative

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中国劳动农民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
中国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就已有初级社。如1944年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建立的“土地合伙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初级社。1950年全国有初级社19个,参加的农户187户。1953年发展到15 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 903.4万户。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人民公社化(1958年)后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中已经没有初级社数。
初级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社土地主要包括:❶耕地;
❷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
❸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的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入社土地折股有几种办法:❶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质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
❷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
❸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
❹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以便更快提高劳动报酬和增加公共积累。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
社员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牲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❶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
❷私有、公养、公用 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
❸公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社建立所需要的生产资金(包括用作生产开支和购买耕畜、农具等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其中用作生产开支的叫“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购买固定资产的叫“公有化股份基金”;另一重要来源是社员的投资。
初级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
初级社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支付劳动报酬。用劳动日作为社员投入劳动的计量单位。一个劳动日表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天完成的劳动量。一个劳动日再分为10个工分。计算工分数量的主要方法有: ❶按件记工, 即按社员完成的工作定额确定应得工分。
❷“死分活评”, 即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的工分, 再根据劳动中的实际表现进行评议, 确定加分、减分或按原定标准记分。
❸“死分死记”, 即按社员劳动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工分,再根据实际出勤时间记分。
❹包工, 即合作社把一定的生产任务, 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工分, 包给生产队完成。最初是实行季节性包工称为“小包工”, 以后出现了常年包工称为“大包工”。有些合作社在常年包工基础上规定产量指标, 实行超产奖励制。
初级社的收益按下列次序分配:❶交纳农业税;
❷扣除生产费;
❸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见公积金、公益金);
❹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牲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
❺扣除前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 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初级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❶通过和修改社章;
❷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❸决定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❹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
❺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❻通过新社员入社;
❼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
❽决定社内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 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elementary agriculturalproducers’cooperative

简称初级社。20世纪50年代,中国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农业生产而组织起来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以私有的土地作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取得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或采取作价归公,由社分期付给价款的办法。社员实行集体劳动。各种主要生产活动也要按统一计划进行。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初级社”。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甘肃农村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生产, 在农业生产互助组和个体经济基础上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初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农业合作化的组织形式之一。社员的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按股分红。耕畜和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合理付给报酬。初级社一般是按自然村建立起来的,多数是一村一社,少数是一村数社,也有数村一社的,全省平均一社26户,有利于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初级社一般都有章程,并初步建立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制度。1952年2月5日, 甘肃省第一个初级社——永昌县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到1952年底,全省先后又成立了10个初级社, 到1953年发展到32个,到1955年达到773个,连同25万个互助组的农户,合计农户占到总农户的55%。1956年是全省大部分农民加入初级社的第二年,也是50年代第一个大丰收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76亿斤,比1949年增长85.3%, 比1954年的63.4亿斤增长20.6%。

☚ 农业生产互助组   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 ☛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初级社。中国劳动农民在合作化的初级阶段建立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自愿互利原则,社员将私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合作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社员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组织集体劳动。产品统一分配,在交纳农业税、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所余部分中少量作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多数依据按劳分配原则作为劳动报酬分给社员。在不影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条件下,允许各户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和互助组相比,初级社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全社范围内有计划组织集体劳动,能较合理利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先进技术,兴修水利,抗拒自然灾害和发展多种经营。但仍存在着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之间的矛盾。占有较多较好土地的社员,以土地报酬形式较多占有集体劳动成果,影响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就要求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国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主要特点。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归农民所有、折股入社,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如大牲畜、大型农具等,或仍归农民所有、折股入社,或作价归公由合作社付给一定报酬;土地、大牲畜、大型农具等由合作社统一使用,社员在合作社统一组织下分工合作、进行集体劳动;合作社收入在缴纳农业税后,由社进行统一分配,留部分作为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劳动和股份作为劳动报酬和红利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在社员劳动和集资的基础上积累了一部分公共财产,同时允许社员耕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这种合作社既有部分集体财产、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因素,又有土地私有和土地分红等私有经济的因素,所以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经过农业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它是中国共产党、毛泽东在中国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又总结了中国民主革命以来搞互助合作、建合作社的经验,从而创立的适合中国情况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过渡形式。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根本铲除农民贫穷、落后的根源,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广大农民也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但是,几千年的个体农业经济、小生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决定了不能一步就把小私有制的农业经济改变成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只能采取渐进的、逐步的改造的措施。毛泽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在1949年3月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和1949年6月30日《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对个体农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在中国开始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更明确地指出: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搞过农业互助合作、建立过合作社,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农村就建立过劳动互助社、耕田队,抗日战争时期又有“变工队”、“扎工组”和互助组,这些都是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社会主义因素的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同时,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老解放区,在土地改革和建立互助组的基础上,还组织过一些半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为大规模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积累了经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特别是农民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三步走的措施,创造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点的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到高级社的经过一系列过渡形式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指出,在22年的革命战争中,我们已经有了在土地改革之后,领导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团体的经验,并且说半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也已经个别地产生。又说,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起,到1952年,我们还在一切老解放区大大地推广了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织,并且着手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取得了一些经验。接着报告提出了中国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采取的逐步前进的办法:第一步,在农村中,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仅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几户为一起或者十几户为一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这些互助组的基础上,仍然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步,才在这些小型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同样的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进一步地联合起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53年以后就迅速发展起来,到1956年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过渡形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 初级社   土地分红 ☛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也叫“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我国广大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了较多的公共财产; 但不废除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实行按劳分配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初级社在1955年以后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农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人股 ☛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elementary agricultural producers’ cooperative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elementary(/lower) agricultural producers’coo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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