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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创制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创制权

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人数提出法律草案,要求立法机关修改通过,或者经公民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四权之一。现代除瑞士和美国的部分州以外,在宪法中确认创制权的国家极少。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人民创议,可以普遍提案或以草案形式提出。对普通提案,经联邦议会批准后,联邦议会应按提案陈述的意见草拟修正草案交付人民及各州,以决定是否采纳。如联邦议会不同意人民的提案,则此修改问题应交付人民表决;如在场投票的瑞士公民大多数赞成时,联邦议会则应按照人民的决议进行修改。对法律草案,经联邦议会批准后,应立即交付人民及各州,以决定是否通过。如联邦议会不同意此草案,联邦议会应另外提出自己的草案或向人民提出撤销其草案的劝告,并将自己的草案或撤销人民原草案的劝告书以及人民的原草案一并交付人民与各州表决。通过行使创制权,可以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及兴趣,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从而制定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但是,创制权是多数人共同表达的意志,极容易为社会少数人或某一集团所操纵。


创制权

公民权的一种。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首先由法定人数的公民提出某些法律草案的建议案,然后交付议会讨论,如议会不予采纳,再交公民复决。该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创制、间接创制、原则创制、草案创制四种。行使范围可分为:宪法创制权、法律创制权、兼有宪法创制权与法律创制权。创制权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发展起来,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这种制度。如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创制权

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公民权的一种,是“主权民主”思想的体现。该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创制、间接创制、原则创制、草案创制四种。行使范围可分为:宪法创制权、法律创制权,兼有宪法创制权与法律创制权。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发展起来,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实现这种制度。如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 “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创制权Initiative

选民参与立法的一种方式。由个人签名提出的议案或对州宪法的修正案可呈送州议会。修改州宪法所需的签名人数各州不等,从选民的8%到15%,由各州自定。如签名被认定真实,此项提议便提交全体选民投票决定赞成或者反对。提出议案所需的签名人数从选民人数的3%至10%,或从1万人至5万人不等。创制权于1898年在南达科他州最先被采用,到1918年已被13个州采用。自1918年以来,其他均未采用创制权。选民只对州政府和市政府行使创制权。

创制权

initiative

创制权Initiative

美国某些州公民的民主权利之一。指公民拥有通过一定程序(主要是上请愿书)直接或间接提出立法建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权利。1898年最早出现于南达科他州。仅在州或地方政治生活中运用。至今尚无联邦一级的创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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