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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刘颂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刘颂?—约301

西晋官吏。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市)人。世为名门大族,少以善于分析事理,为人所赞扬。司马昭辟为相府掾。司马炎称帝,任尚书三公郎,主管刑狱。曾上书建议恢复肉刑,以为肉刑能有效地减少狱讼,经晋武帝批准施行。惠帝即位,颂又上书,建议统一刑律,各级官吏皆须遵行,不得妄加议论或解释。元康元年(291年)任三台尚书。又曾上疏论及刑律之事,后转为吏部尚书。赵王司马伦专政,其党羽张林欲诛颂,然惮于颂之威望乃止。不久病死。

刘颂?~约公元300

西晋著名司法官。字子雅,广陵 (今江苏扬州) 人。出身门阀之家,晋武帝时历任尚书三公郎,中书侍郎、廷尉。晋灭吴后,任河南太守、淮南相。晋惠帝时又任三公尚书、吏部尚书。任官近四十年,长期担任西晋王朝的司法重臣,有丰富的司法实践。他的法律思想反映在大量的奏疏之中。刘颂强调治国必须重视法治,认为重法任刑并不取决个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形势使然。主张立法因人随时,法令画一,避免政出多门,造成混乱。赞赏先秦法家“以刑止刑”的观点,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主张重刑,为达到除恶塞源、止奸绝本的目的,竭力主张恢复肉刑,以代替部分死刑。反对法令烦苛,倡科刑以重从严,简而不漏。重视据法断罪,有法必依,内含 “罪刑法定主义”的司法原则。从加强司法行政管理的角度,明确提出 “君臣之分,各有所司”的原则,要求规定各级司法官吏的权限,以保证法令的统一和实施,指出下级官吏只有执法权,当朝的重臣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立法权由君主行使。刘颂总结前代的司法经验,提出了一些符合实际的认识,可以引为借鉴。

刘颂

138 刘颂? —300

晋司法官。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人。历任尚书三公郎、议郎守廷尉、三公尚书等司法官职,因秉公执法,时人比他作西汉张释之。他强调严格依法律判案,认为断罪应以律条为据,没有律条就应依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均用不上,就不能定罪,因而极力反对迎合君主之意,迁就社会舆论,“看人设教”,枉法裁断。但他又特别强调“人主”可超越法律之上,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永熙元年(290)奏请划一刑法,提出法律必须统一,官吏必须守法的主张。在关于是否恢复肉刑的论争中,他以废肉刑后,除却死刑,就是徒刑,而死刑太重,罪犯死者太多,徒刑太轻,难以禁止犯罪为由,主张应恢复肉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去其为恶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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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约301

西晋司法官。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人。历任尚书三公郎、吏部尚书、廷尉等。多次上书请求恢复肉刑。认为法律不宜追究轻微过错。立法应以普遍的、一般的情况为依据;司法官吏应严格执法,不能因人而异和任意妄议。主张“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无论”。其法律思想体现于《晋书》本传和《刑法志》中。

刘颂?—300

字子雅。广陵 (今江苏扬州) 人。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世为名族。父刘观,平阳太守。颂少能辩物理,为时人所称。司马昭辟为相府掾。因事除名。晋立,拜尚书三公郎,典科律。吴平,诸将争功,遣颂校其事,因持法失理,左迁京兆太守。转任河内,罢公主水碓,百姓获其便利。除淮南相,在官严整,甚有政绩。元康初,入朝,屯卫殿中。诏为三公尚书。久之,转吏部尚书。及赵王伦之害张华,颂哭之甚恸。伦党张林积忿不已,以颂为张华之党,将害之。孙秀止之。于是以颂为光禄大夫,门施行马。寻病卒,谥曰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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