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刘结挺、张西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刘结挺、张西挺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四川的最有代表性的反革命犯罪案件。被告人刘结挺,男,1920年出生于山东平邑县; 1963年前任中共宜宾地委书记,因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职,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 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军区副政委、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被告人张西挺,刘结挺之妻,1928年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1963年前任中共宜宾市委第一书记,因伙同刘结挺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职,1965年被开除党籍; “文化大革命” 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候补委员。1982年2月9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结挺、张西挺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和伤人罪,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副院长魏彬担任审判长,王余桓、王用矩和人民陪审员许启仙、杨玉媛、王逵、唐明德组成合议庭,1982年2月9日至3月24日依法对刘结挺、张西挺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确认: 刘、张二人共同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并依法判处刘结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张西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刘、张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1982年4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1982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反革命罪判处刘结挺、张西挺在成都的骨干分子邓兴国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结挺、张西挺在重庆的骨干分子黄廉、周家喻进行公开审理,以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和伤人罪,判处黄廉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和伤人罪,判处周家喻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他们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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