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小同姓为婚案
元朝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十月十六日,辽阳行省在启奏文书中说,义州有个叫刘义小的女孩儿,父母为她招姓刘者为养老女婿,至今已有十年,生有两个孩子,如今同姓的人作夫妻尚无体例。礼部就此已有定夺:凡正月以前同姓为婚的仍依旧例,此后同姓为婚的依圣旨体例,准予离婚。此案由尚书省上报后,皇帝再发圣旨:今后同姓为婚者以礼部所定条例为准,以前已成婚的不准离婚,此后再有同姓为婚的,按禁约规定听离。蒙古贵族在进入中原以前,婚姻多依习惯,并不禁止同姓为婚。此案反映了元朝统治者在汉族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下婚姻制度发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