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的银行体制
以直接对议会负责的国家银行为中心,由华沙商业银行、食品经济银行、波兰储蓄银行等国营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配合组成的国家银行体制。
概况 1945年波兰建立革命临时政府,同时就成立了国家银行。1948年10月对银行体制又进行了改革,按照苏联的模式,建立了单一、集中的银行体制,但也不完全与苏联模式相同。波兰国家银行的权限较小,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监督,行长由政府任命,为副部长级;而它的业务范围又比苏联国家银行大,不仅对国营企业发放贷款,而且也向私人企业和个体经济提供贷款。这是因为波兰存在多种所有制成分,尤其是农业,人口占全国的80%左右,大部分没有实行集体化;城市也有大量个体经济组织。为了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需要,波兰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比苏联更为广泛。比如,在农村有储蓄合作社、储蓄银行等形成金融网络,办理农村金融业务。
近年来,波兰在经济改革中十分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提高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银行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国家银行行长由原来政府任命改为由议会任命,直接对议会负责,银行成为参与国民经济决策的一个重要部门,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同时,还改变了长期来银行对财政的传统依赖关系,银行业务不再受财政干预,在信贷和货币政策方面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能。
体系构成 波兰国家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复合性中央银行。于1945年1月15日在克拉科夫市建立,同年3月迁至罗兹市,1946年又迁到首都华沙,并同当时的中央储蓄存款局和城市银行合并。1969年,又与由中央财政部领导的投资银行合并,于是波兰国家银行又担负起中央基建投资的拨款与贷款的任务。该行是波兰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代理国家金库,办理预算收付业务;编制全国信贷收支计划,管理和调节货币流通;对工业和商业企业发放贷款;经办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办理全国结算、管理与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等。因此,波兰国家银行是全国货币发行、信贷和结算中心。
华沙商业银行。建于1870年,当时是一家无限股份公司。1945年,政府征购其大部分股份,1964年成为国家对外贸易专业银行。同时,接管了国家银行国外部的对外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从1966年11月起,该行又负责办理对外贸易企业的信贷业务。随着波兰进出口贸易的扩大,信贷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接受外国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且还向国外厂商提供贷款,与许多国家银行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从1973年起,还对工业企业直接发放外币贷款,以帮助企业从国外购进先进设备机器和引进先进技术,但借款企业必须用产品出口收入的外汇偿还外币贷款。另外,还办理外汇交易,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征信及咨询等业务。
波兰食品经济银行。根据波兰政府1975年7月银行改革法令,由原农业银行改组而成。它的主要业务是:负责对农业、食品工业、林业等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贷款,同时还办理居民的储蓄存款业务。该行负责联结、协调和监督各地方合作银行的业务活动,并提供信贷上的资助。所谓地方合作银行,是指那些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在当地有关司法机关注册,由其中央组织——储蓄与信用合作社协会协调管理。它的主要业务是,对当地农民及私人家庭手工业办理小额短期贷款及为农民开办储蓄存款业务。合作银行本身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波兰储蓄银行。以股份公司形式建立的股份制银行,主要是为私人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除了为城乡居民办理储蓄业务以外,还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如办理波兰侨民赡家汇款等业务。1965年机构进一步扩大,在国内许多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有分行12个,办事处200多个;另外还有6500多个邮政代办所,遍及全国大小乡村。该行在巴黎和特拉维夫设有分行,在纽约、多伦多等城市设有附属办事机构,还在几家大公司中持有股份。
波兰国家保险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波兰新政权的诞生和新银行体制的建立而相应成立的。总公司设在首都华沙,在全国各地设有保险分支公司400多个,经营各种保险业务。此外,波兰还有一家瓦尔太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它主要经办国际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