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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波兰最高行政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波兰最高行政法院

受理和审理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的专门法院。1980年设立。由院长、副院长和法官若干人组成。法官由司法部长推荐,议会任命;院长和副院长由部长会议主席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中推荐,议会任命。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除被免职外,终身任职。只受最高法院监督,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只能通过监督程序由最高法院复议。主要职责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不当的或违法的行为提出的诉讼;有权随时命令行政机关中止其被控的行政决定的执行。在审理活动中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但不受诉状中提出的指控范围的限制。如果所作出的判决在实质上违法或有损于波兰国家利益,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部长可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

波兰最高行政法院

1980年1月30日建立,在华沙和其他中心区 (一中心区包括一省或数省) 审理案件。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法官若干人组成。法官由国务委员会依司法部长的提名任命,其资格一般高于普通法院,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品德、法律学位、10年以上从事法学理论或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普通法院法官等工作的经历,年龄在35岁以上。最高行政法院独立审判案件,法官只服从法律。其活动受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特别是民事上诉规则的指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申诉人的请求后,有权按规定随时命令行政决定中止执行。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实体法或严重违反程序法,或虽违反一般程序,但造成了侵害后果,最高行政法院可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决定,可以判决变更,还可以命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终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在宪法上最高行政法院是一个专门法院,受最高法院监督。依特别申诉,最高法院可以审查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对司法行政和司法程序提出具有拘束力的指导意见; 解答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特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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