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和审理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的专门法院。1980年设立。由院长、副院长和法官若干人组成。法官由司法部长推荐,议会任命;院长和副院长由部长会议主席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中推荐,议会任命。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除被免职外,终身任职。只受最高法院监督,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只能通过监督程序由最高法院复议。主要职责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不当的或违法的行为提出的诉讼;有权随时命令行政机关中止其被控的行政决定的执行。在审理活动中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但不受诉状中提出的指控范围的限制。如果所作出的判决在实质上违法或有损于波兰国家利益,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部长可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 波兰最高行政法院1980年1月30日建立,在华沙和其他中心区 (一中心区包括一省或数省) 审理案件。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法官若干人组成。法官由国务委员会依司法部长的提名任命,其资格一般高于普通法院,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品德、法律学位、10年以上从事法学理论或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普通法院法官等工作的经历,年龄在35岁以上。最高行政法院独立审判案件,法官只服从法律。其活动受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特别是民事上诉规则的指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申诉人的请求后,有权按规定随时命令行政决定中止执行。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实体法或严重违反程序法,或虽违反一般程序,但造成了侵害后果,最高行政法院可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决定,可以判决变更,还可以命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终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在宪法上最高行政法院是一个专门法院,受最高法院监督。依特别申诉,最高法院可以审查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对司法行政和司法程序提出具有拘束力的指导意见; 解答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特殊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