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全国委员会
列支敦士登公国议会在休会、闭会或解散期间,代行议会职权的机构。1921年10月5日公布的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规定: 议会闭会、休会或解散时,由全国委员会代行其职权,行政权属于政府。全国委员会在宣布议会休会、闭会或解散的同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由1名议长和4名议员组成。4名议员分别从上郡 (瓦杜兹郡) 和下郡 (施伦堡郡) 各选2名,议长负责必要时在政府所在地召集会议。5人中至少有3人出席会议,决议方能生效。全国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保证宪法得到遵守、执行; 保障议会决议的实施; 审查国库帐目,议决应由国库承担的债务; 保证议会按期复会; 遇紧急情况时报告公爵; 它所处理的事务应对议会负责; 必要时建议召集议会; 执行议会委托的特定的任务; 就有关事预先作准备,以使议会复会时审议。议会复会之日,全国委员会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