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书名。清许槤、熊莪辑,32卷,道光十四年(1834)刊印。本书依律分类,编辑了清嘉庆十八年至道光三年(1813—1823年)间刑部准驳之成案,以明刑案比照加减立法。全书依律分为七门,卷一为名例门,卷二至卷五为吏、户、礼、兵门,卷六至卷三十二为刑、工门,各门下分若干类。吏律内有职制、公式;户律内有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内有祭祀、仪制;兵律内有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内有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内有营造、河防。各类下分别以罪名或案情为目列成案若干例,各案均不依年月顺序编次。书后另附有督捕则例、理藩院则例、蒙古则例、比引条例等目。全书所辑成案数量丰富,范围广泛,分类清晰,便于查检,事略而尽,文简而覈,可以辅律例之所未备,是研究清朝嘉庆末至道光初年律例及其实施状况的重要资料。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三十二卷。清许梿等撰。许梿,字珊林,浙江海宁州人。道光进士。曾任山东平度州知州。是书卷一为名例,卷二为吏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卷三为户律田宅、婚姻,卷四为户律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卷五仍为兵律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贼盗,卷六至卷十一,亦为贼盗,卷十二至卷十七,皆为人命,卷十八为刑律人命、斗殴,卷十九、卷二十仍为斗殴,卷二十一为刑律斗殴、骂詈,卷二十二至二十五为刑律诉讼,卷二十六为刑律受赃,卷二十七为刑律诈伪,卷二十八为刑律犯奸,卷二十九、三十为刑律犯奸及杂犯捕亡,卷三十一仍为刑律捕亡,卷三十二为刑律断狱,工律营造、河防。记载了嘉庆二十年(1815)至道光二年(1822)刑部各司核定本部及五城各省拟罪的案件,其中尤以贼盗、人命、斗殴案件为多,有道光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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