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刑法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对于这一问题,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这些原则分别是: 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溯及力刑法关于时间适用范围的一种提法。指刑法对它施行前的犯罪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习惯称之为溯及既往。刑法效力如按规定溯及既往,就叫有溯及力;反之,就叫无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又称刑法的追溯效力或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对于一个新颁布的刑事法律,能否适用于在它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律对这一行为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各国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刑事立法各有不同,主要采用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原则。中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因此,凡是1949年10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的犯罪行为,都按上述办法处理。 ☚ 刑法 刑法人际效力 ☛ 00003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