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商品销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长期积压商品和高档日用工业品实行先交货、分期(或延期) 收回货款的商品销售业务。进行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业务时,供货方和购货方应事先签定合同,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货款结算方式及时间,以及责任、费用负担的划分等。在会计核算上,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1) 发出商品后,根据盖有“分期收款销售”戳记的发货单,按这次业务的进价总金额,借 (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减):“库存商品”; (2) 为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时,借(增);“应收货款”,贷 (减):“银行存款”; (3)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分期收回货款时,借 (增):“银行存款” (或委托银行收款),贷 (增):“营业收入”,贷(减):“应收货款” (收回垫付的运杂费); 同时,根据本期已收回货款占全部应收货款的百分比,计算本期应冲转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借 (增):“营业成本”,贷 (减):“分期收款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