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州常平管勾官差遣名。北宋元丰三年九月四日,始于逐路提举司辖下每州置管勾官一员;管十县以上之州、军,置二员,以现任通判或幕职官兼任,专门点检所在州及诸县常平田产、钱物,并点检催促粜籴、贷支、收纳等事。元祐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罢,绍圣元年后复置。南宋改称主管官(《宋会要·职官》43之5、7、8,《宋史·哲宗纪》1)。
简称管勾官。《宋会要·职官》43之7:“(绍圣元年)请依《元丰法》复置管勾官。”《宋史·哲宗志》:“(元祐元年闰二月丙辰)罢诸州常平管勾官。”《宋会要·职官》43之6:“元祐元年闰二月八日;司马光言:‘诸路提举官并罢。’从之。……二十八日,户部言:‘乞罢诸州常平管勾官。’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