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委托人) 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出卖人包括拍卖物的所有人及根据法律规定,得以将拍卖物交给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得以将拍卖物交给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包括: (1) 在债权人为实行其担保物权 (如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而对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进行的拍卖中,出卖人并非拍卖物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变卖价权的担保权人,就成为拍卖的出卖人,拍卖的效力仅发生在买受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权人以拍卖的出卖人地位,单独对买受人享受权利,而拍卖人仅为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担保权人由于享有对物的变卖权,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物权行为使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因此,拍卖物的所有权人不与拍卖行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2) 因保管、整理财产的目的而进行的拍卖,拍卖权利人的变卖权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拍卖的出卖人有时是拍卖物的所有权人,但在有些情况下,拍卖的出卖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在强制拍卖的情形下,应以执行机关 (执行法院) 为拍卖的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