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决事比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决事比也称“比”,是汉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指比照同数条款以作为断案的依据,若现在法律上的类推;又指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判例,是汉代的判例法。据《周礼·秋官·大司寇》注:比者“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我国在西周时代,即已实行处理疑案时引例断案的制度。秦代的审判官可以直接引用“廷行事”即断案成例作为法律依据。汉代的决事比,显然是周秦以来法律制度因袭发展的产物。武帝以后,由于社会矛盾激化,司法机关加强法律镇压,奸官猾吏因缘为市,转向比况,造成决事比日以益滋的状况,仅死罪决事比,即有“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东汉时,编辑成篇的“比”,有《决事比》、《辞讼比》、《法比都目》等,旨在改变西汉末年比例繁滋,奸吏巧法,同罪异论的境况。汉代的决事比对中国历史上判例法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 决事比中国汉代官员断案时用以援引的判例或判例汇编。作为法律术语,比的本意是“比照”、“比附”,指一种近似类推的审判制度。决事比则是在判例基础上形飞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始见于西汉初年。汉高祖时规定,廷尉断案时如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无法决断的,可以比照法律中近似的条文裁处,将案卷连同援用的条文一并上报皇帝定案,形成判例。这类判例经汇编后,再次奏请皇帝批准,便称为“决事比”。《周礼·秋官·下司寇》注云:“若今时决事比。疏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可以在今后断案时作为规范性根据加以援用,是当时法的重要渊源形式之一。汉代十分重视决事比的作用,至汉武帝时,采用上述方法形成的《死罪决事比》多达13472条。 决事比判决案件的典型案例及案例汇编。盛行于汉代。《汉书·刑法志》:“孝武召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后汉书·陈忠传》:“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及宠免,后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汉、唐学者郑玄、贾公颜等认为,决事比源于周代“八成”之法。《周礼·秋言·大司寇》:“以帮成敝之”注:“郑司农云,帮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疏:“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 决事比汉代用以比照断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周礼·秋官·大司寇》注:“若今时决事比。疏云: 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西汉初期,凡断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具有律令的效力,可作为以后断案的根据。汉武帝时,采用这种方法制定的《死罪决事比》,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比之间互相矛盾、轻重不一,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决事比 决事比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秦、汉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凡断案无法律明文规定者,可取与本案最为相似、相近的条款,比附以定罪,奏报皇帝批准后,即为定案。经皇帝批准的成例,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后人可依此判例作为断案的法律依据,汉人称为“比”。汉代曾有一些重要的司法官员,将一些重要的适用比的判例编纂在一起,作为判案定罪的标准。这些经加工汇编的比,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 “决事比”,与律、令具有同等效力。汉武帝时,于定国为廷尉,曾撰法律九百六十卷,其中仅死罪决事比就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东汉陈宠撰《辞讼比》七卷,其子陈忠集《决事比》三十二条。应劭也对《决事比例》加以整理,使之更加周详、完善。参见 “比” 条。 ☚ 汉律 故事 ☛ 决事比汉代用以比照断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比是汉代法律形式之一。源于秦之“廷行事”。指援引“故事”或“旧事”断案。《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若今律(汉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多达13472条,东汉又有所增加。它是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但实践中弊病丛生。《汉书·刑法志》载,有司“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减冤伤之。” 决事比汉代治狱的律条,萧何所定。约九百零六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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