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树德手枪走火案
1941年某一天,陕西省米脂县抗日救国会主任、米脂县参议员李万春同冯树德、吴亮明、高庆昌等四人一起商议工作。商议完毕后,冯树德拿出自己的手枪给大家看,李万春随手接过。突然,一颗子弹从枪口飞出,射中冯树德,冯树德当即毙命。李万春以过失杀人罪嫌疑被拘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侦察和调查,经目击者吴亮明、高庆昌的证明,后又经绥德专员公署查核,查明事实真相。原来,当李万春把冯树德的手枪拿在自己手上时,冯树德在一旁指示其手枪的特点,一边说,一边用手触摸手枪,无意中触动枪机,引起走火。冯树德的毙命,纯系其过失行为,李万春对此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边区高等法院依照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不足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宣告对李万春不予起诉,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