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牧业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牧业税国家向从事农牧业生产取得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清初,四川按土地和人丁征收地粮和丁银。雍正年间摊丁入地,按亩征收田赋。咸丰四年 (1854年) 起,除对地丁外先后加派津贴、捐输和新加捐输,到1908年,田赋增加近6倍。各厅州县地方经费不足,也随赋加收附加。民国初期,取消地丁、津贴、捐输和新加捐输等项目,田赋征额不变,并加征征解费1成。年征田赋约650余万两,占全省财政收入的50%左右。防区制时期,各地田赋由驻军提拨、截留,并自派官员征收,实行借垫、预征和加征各种附加,田赋负担逐年加重。1935年虽经整顿,但田赋年定征款仍加征4倍以上。1941年田赋收入划归中央,所有原征正赋及省、县级附加合并折旧实物。结合征实,中央加派征购或征借近1倍,地方又加征公粮3成。1946年田赋划归地方,收入实行中央、省、县三级分成。除因抗日战争结束征实减半征收2年外,各年派定征借和地方公粮数量基本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四川按解放区办法改征公粮。1950年9月改革税制,征收农业税。川边民族牧区征收牧业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评定,依率计征; 1985年农业税改为按粮食 “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现行农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农林特产收入等,按常年产量收入征税的税率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农林特产产品收入征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牧业税按牧业收入计征。为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全省农牧业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 1950年~1952年为47%; 1953年~1957年为28.9%; 1966年~1970年为22.7%;1971年~1975年为15%; 1976年~1980年为10.6%; 1981年~1985年为8.1%; 1995年全省农牧业税收入22605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的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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