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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村信用合作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村信用合作社nóng cūn xìn yòng hé zuò shèсéльское кооператтное óбщество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下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和撤并,由中国农业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乡一级普遍设有信用社,在乡以下人口较多经济比较活跃的地方设有信用分社,属于信用社派出机构。在自然村一般设有信用站,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代理信用社吸收存款和收回贷款。信用社主要以吸收居民储蓄和入社股金以及积累资金作为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信用社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放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以及部分乡镇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民为了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按照合作社的宗旨和原则,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
产生和发展 世界很多国家早就存在信用合作组织, 但不同国家信用合作的宗旨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的信用社, 多属储金会性质。如美国的信用社是互助储蓄组织, 以低息对社员发放消费贷款。贷款的资金来源于社员入股, 不计利息参与分红的储蓄。信用社的主管和工作人员由社员选举, 往往是尽义务而没有报酬。苏联的信用社,在农业集体化以后已经取消。中国的信用合作组织, 最早是以1923年4月中国华洋义帐社拟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在河北试行为开端。以后江苏农民银行和中国工农银行浙江分行均经办信用合作社贷款。中国、交通、金城等银行也相继在全国各地办理信用合作社贷款。当时由银行发放贷款的信用合作社, 具有“官办”的性质。真正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信用合作社,是1923年“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 及后来的湖南、广东等省农民运动中兴起的农民消费合作、贩卖、信用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社, 随着农民运动被镇压而消失, 存在的时间很短。1930年以后, 中央苏区农民为了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办起了信用合作社。以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敌后根据地,也相继发展信用合作组织,到1947年各解放区共有信用合作组织880多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1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 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 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会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准则草案》。到1953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达2.5万多个。当时这些合作组织有三种形式:❶信用社;
❷供销合作社中附设的信用部;
❸信用互助小组。1954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 总结了试办信用合作工作经验教训, 提出了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信用合作要先行一步的要求,确定了发展方针、步骤和计划。会后, 出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的高潮。到1955年上半年止,全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到了15万多个,社员9 500多万人,入社农户达6 800多万户,占全国总农户60%左右。在这次大发展中,原来的信用部和信用互助小组,也转为信用社。1956年,随着乡的合并, 信用社并为10.3万个。为了使信用社健康地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于1957年1月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7年底,全国信用社拥有股金和各项存款15.7亿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 信用社与设在公社的国家银行营业所合并为信用部后, 在一段时期内信用社不单独存在。1962年, 在加强银行信贷集中管理, 银行业务彻底实行垂直领导的过程中,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 并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信用社, 但在恢复过程又遭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信用社进行了恢复整顿, 逐步走上新的发展阶段。到1985年, 有基层机构(含信用社、供销社中附设的信用部以及信用互助小组)40.65万个, 脱产职工人数37万余人, 不脱产职工人数约32万人。
性质、宗旨、任务 信用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表现在: ❶社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股金、公共积累和其他财产属集体所有, 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
❷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实行民主管理, 具有管理上的民主性;
❸存款和贷款,不拘金额大小, 存贷手续简便, 经营灵活, 具有经营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的宗旨是: 广泛吸收农村闲散资金, 帮助社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信用社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助手,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接受国家银行领导下, 其主要任务是: ❶办理社员、非社员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储蓄存款。经国家银行同意,也可以办理学校、团体和其他机关存款。
❷对社员发放短期贷款。资金有多余时, 可对合作经济组织发短期周转生产贷款, 支持合作经济发展。
❸办理国家银行委托办理的业务, 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信用社支付储蓄存款的准备金和发放贷款后多余的资金, 要存入国家银行; 支付存款临时周转有困难时, 国家银行要给予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中国农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集资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大力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办理农民个人和农村各经营单位的存款与贷款,承办中国农业银行委托代理的结算业务和其他业务,为搞活资金,支持生产和流通,繁荣农村经济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原则。组织机构设置一般是县设县联社,乡设信用合作社,乡范围内经济活动集中或边远分散的地方设信用分社,村设信用站。

农村信用合作社

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试办,1954年正式开办。农村信用社下设分社、储蓄所、信用站。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相继进行一系列改革: 普遍成立较高层次的民主管理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加强对基层信用社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改进经营管理,密切与社员的关系; 在职工招收、资金运用、贷款审批、利率浮动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增强自主权和灵活性; 广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信用社内部经营机制的完善; 建立一套适合信用社特点的制度和办法,强化信用社内部各项管理,使农村信用社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改革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到1994年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已建立县联社206个,有独立核算的信用社6739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网点8567个,职工50909人,股金4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03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265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243亿元,其中农业贷款57.3亿元,乡镇企业贷款103.5亿元。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nongcun xinyong hezuoshe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据自愿入股的原则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其股金、积累等财产归信用社社员集体所有,信用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经历了创建和发展的演变过程。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民自愿入股建立起信用组、信用社等群众性的金融组织,目的是实行资金互助,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随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事业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组织机构日益增多,业务活动逐步扩大。除增加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的存款和贷款外,还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的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加速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各项存款、股金、积累以及向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贷等。资金运用主要是发放农业贷款。贷款对象以农户为主,贷款用途以生产费用为主,起民间借贷作用。此外,还对乡镇企业发放贷款,业务活动受中国农业银行领导。
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规定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并要求逐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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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农民集体所有的信用组织。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参见“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由社员,包括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等自愿入股组成,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独立法人。甘肃农村信用合作社,1951年9月开始试办,1954年发展到3038个。1958年农村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成为人民公社信用部。1962年重新确立了农村信用社独立经营地位。1966年农村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1977年按照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银行基层机构改造农村信用社。1983年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主要有四种,即:独立核算的信用社,信用社的派出机构信用分社和储蓄所,信用社的业务代办机构信用站,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县市、区联社。县联社分为管理型和经营管理型两类,其基本宗旨是指导、管理、帮助农村信用社健康、安全地开展业务,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整体优势,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同之处是,前者是独立社团法人,后者除对辖内信用社实行业务管理外,还设立营业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是独立企业法人。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筹集和融通农村信贷资金,帮助农民群众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和生活资金困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引导农村民间信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民、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经营业务主要有: (1)农村个人储蓄;(2)农户、个体经济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贷款及结算;(3)代理国家银行的存贷款及其它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1995年底,全省有农村信用社1625个 (其中县联社营业部74个), 信用分社619个,储蓄所6个,信用站4 037个,县 (市、区)信用联社86个。各项存款余额616 197万元,其中储蓄521 594万元, 集体存款94 603万元; 各项贷款余额386 390万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189 332万元,乡镇企业贷款余款107 398万元,其它贷款余额89 660万元;信用社所有者权益达65 082万元,其中股本金4 481万元。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资金的组织者和供应者,已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79年至1995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200.9亿元, 其中1995年发放各项贷款9.4亿元。

☚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农村金融研究所   石洞信用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简称“信用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 “信用社”,我国农村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受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它自1951年开始试办,1955年实现了乡乡建社。信用社经营业务的宗旨是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通过组织与调剂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多种多样的资金需要,发挥民间借贷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发展。信用社发放贷款,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信用社办理业务的主要对象和范围是:农民的存放款业务;合作农业的存放款业务;个体工商、服务业的存放款业务; 乡镇企业的存放款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领导和扶持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信贷规模不断发展,由主要是农民之间的资金互助,逐步发展为解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要渠道,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到1988年底,全国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1399. 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912.16亿元。在信用合作的初期发展阶段,办得较多的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创办初期,社员都是农民,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平均不过百数十人,社员按规定缴纳股金。社员贷款被严格地限用于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的盈余主要用于补充公积金。有的信用合作社还带有较浑厚的宗教色彩。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以扶植农业生产为主的信用合作社逐步发生变化。信用合作社的社员由原来主要是农民,逐渐扩大到兼业农民、农村的小工商业者、农场的工人和职员;社区范围原多以教区为主,后来在许多国家发展到千人以上,在单位信用合作社下还设有若干分社;社区范围扩大、社员人数增多以后,多数信用合作社改为实行有限责任制和保证责任制。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高速和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原来主要办理种植业和短期生产贷款,发展到综合办理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资金充裕的信用社,还对农业生产设备、改进技术、中小工商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抵押贷款方式,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创办时主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期贷款,随着农村结构的调整和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发展到综合办理农牧副渔业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由于其以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任务,各国都对其实行各种鼓励政策。主要有渔业生产、农牧业生产以及土地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集资建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其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其主要业务有:吸收农民和各种合作组织以及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等的储蓄存款;发放农民为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所需的贷款,对农民和各种合作组织发放临时性的生产费用贷款;发放长期的生产设施贷款、开发性投资贷款及社员购买耐用消费品、建筑用房的贷款;办理农民、机关、团体等委托的信托业务;接受国家银行委托的代理农贷、公债和其他业务。

☚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社最早创办于农村。在信用合作的初期发展阶段,办得较多的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创办初期,社员都是农民,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平均不过百数十人,社员按规定缴纳股金。社员贷款被严格地限用于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的盈余主要用于补充公积金。有的信用合作社还带有较浓厚的宗教色彩。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以扶植农业生产为主的信用合作社逐步发生变化。信用合作社的社员由原来主要是农民,逐渐扩大到兼业农民、农村的小工商业者、农场的工人和职员;社区范围原多以教区为主,后来在许多国家发展到千人以上,在单位信用合作社以下还设有若干分社;社区范围扩大、社员人数增多以后,多数信用合作社改为实行有限责任制和保证责任制。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原来主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期生产贷款,发展到综合办理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资金充裕的信用社,还对农业生产设备、改进技术、中小工商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抵押贷款方式,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在农村建立的专业性信用合作社,主要有渔业生产、林牧业生产以及土地信用合作社。法国、日本和香港地区,在当地政府的大力资助下,渔业生产信用合作社发展较快。日本的林业生产信用合作社有近两千个,对日本的林业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畜牧购销合作社中,设有金融部,专门对牧民提供短期信用,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对社员购买家畜、机械、汽车提供贷款,成为牧区发展资金中的一项重要来源。土地信用合作社以发放社员购买土地或改良土地所需的长期贷款为主。这种信用合作社既不吸收存款,也不经营其他银行业务,资金来源主要靠以社员抵押的土地向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或发行土地债券。
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业务,各国都对其实行各种鼓励政策。如减免税金,通过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认购合作社的股票,允许发行债券等等。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不断发展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建立以后,与农业生产的集体化相配合,农村信用社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济性质逐步向集体金融组织转化。

☚ 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农村信用社”。由农民集资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旧中国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于1923年在京兆香河县 (今属河北省) 县城建立。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为摆脱和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广东、湖南、江西、湖北等省农民曾组织信用合作社。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为解决农民生产上资金的急需和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促进农业生产和支援革命战争,成立过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社。1951年曾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办社方针。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家银行的区级银行机构——农村营业所与信用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1962年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是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业务上受国家银行领导。1977年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 中指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三性”是合作金融本质的具体表现。目前,一般按乡设信用社; 在乡的范围内经济活动集中或边远分散的地方设信用分社; 在村设信用站。信用分社和信用站资金由信用社统一调度使用,不独立核算。信用社的具体业务有: 办理农村居民、集体农业企业和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的存款; 对农民、乡镇企业和设在农村的国营小型企业发放贷款; 办理农村资金结算; 辅导农业企业会计,协助主管部门帮助农业企业搞好财务管理;接受国家银行的委托,对农村各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并对设在农村的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等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 协助主管部门监督支付财政拨给农村的各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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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信用社”。国民党政府在农村的互助金融机构。最早建社的是江苏省。1927年,江苏省颁布“信用社暂行规程”,很快各县纷纷建立,共计3000余处。后各省仿效推广。资金来源于社员的入股,另外有部分华洋义岩总会的借款。1931年8月,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通过该组织发放农业贷款,扩大了农村信用贸易业务。这种合作社发展较快。到1933年时,江浙等8省已拥有总股金126万元。1934年国民政府公布“合作法”,规定入社条件和社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的法律条文。

☚ 农会法   江西地方整理委员会 ☛
000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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