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贷款计划
国家为了保证重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优先供应和专项使用,规定由各级银行负责编制的贷款计划。
农副产品贷款计划安排的贷款,由国家专业银行办理。贷款的对象和范围是: 国营粮食、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和国营外贸企业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收购农副产品企业收购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副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禽蛋、烤烟、糖料、黄红麻、畜产品、茶叶、水产品、蚕茧等计划收购合理需要的资金。
优先供应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是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一贯坚持的信贷政策,也是近几年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这一金融方针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特点,是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季节变化大。所以,农作物收获季节,农副产品贷款增加很猛;次年上半年农副产品陆续调运、销售之后,此项贷款又大幅度下降。全国每年三四季度增加的银行贷款中,约有40%左右用于支持农副产品收购。次年上半年银行收回的贷款中,绝大部分为农副产品贷款。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把上半年农副产品贷款季节性下降的资金,大量用于一般工业、商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下半年收购农副产品时,先收的资金不能归位,产生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短缺,给农民打“白条子”的问题。其后果是:一方面把收购资金的硬缺口留给中央银行,迫使中央银行在计划外扩大货币、信贷投放;另一方面、专业银行又大量拆借资金或占用系统内的联行汇差资金来应付农副产品收购,致使专业银行支付能力不足,损害国家银行信誉。为了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把有限的信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农副产品收购,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89年开始,对重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管理、钱物结合、按期归位”的政策。为适应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政策的需要,在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专项安排了贷款限额和信贷资金。
专项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年度国家银行综合信贷计划安排和下达的农副产品收购信贷资金和贷款限额要单列。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作为他用。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应根据国家下达的粮、棉、油等产品收购计划和调销计划,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之下,由粮食、商业、计划、财政和银行等部门按照年末粮、棉、油等产品库存增加总值和旺季收购高峰的需要,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分别落实责任,按时聚集到位,定期检查考核。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6项:上半年库存季节性下降到期归位的资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收回的贷款和专业银行收回的资金;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压缩不合理占用归位的资金;财政部门应拨的粮食加价款和政策性补贴;专业银行从当年新增存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当年新增贷款;对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特种存款。每年上半年,专业银行要从农副产品库存季节性下降收回的信贷资金中,以一定比例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借款。余下留给专业银行短期调剂使用的部分,在收购旺季到来之前,必须归位,不得截留或转移。对不按规定将农副产品库存下降收回资金用于归还借款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从专业银行存款户中扣收。上半年各地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管理,原则上于旺季返还当地使用。
根据专项管理政策的要求,农副产品贷款计划可分为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这两个层次,均按增减额编制。为了正确反映农副产品贷款的季节性变化,保证此项资金的专项使用,各地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编制年度农副产品贷款计划外,要着重编制好各自的上半年收回农副产品贷款计划和旺季增加农副产品贷款计划。编制方法,可根据历史上正常的农副产品收购(或调销)总值贷款率,并加减当年新因素进行推算。计算公式如下:

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贷款计划额,只是一个概数,专业银行要根据企业报送的借款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专业银行报送的借款计划,结合当地统筹安排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归位、到位的情况,进行审定。专业银行的农副产品贷款计划,由其上级银行审查同意后,核批农副产品专项贷款限额。至于发放农副产品贷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当地专业银行自行筹措,上级专业银行在地区之间适当进行余缺调剂。中国人民银行上半年收回农副产品贷款计划额和旺季增加农副产品贷款计划额,经总行统一核定后,按实际进度如数收回或实拨给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