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起实施。条例共5章24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订立合同的原则等作了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对合同订立程序、合同主要条款、履行方式作了规定。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程序、方式作了规定。第四章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内容作了规定,对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原因、运输部门的原因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处理方法与责任承担作了规定,另外还规定了免责条件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程序。第五章附则。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Regulations in the Sign-ing of Farm and Sideline Products Marketing Contrac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4年1月23日发布施行。适用于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属于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按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签订,议购和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农副产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同日开始施行。共五章二十四条。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条例指出,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也参照这个条例执行。《条例》规定,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条例》规定,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条例》说,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条例》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供方和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约》还指出,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