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开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的 《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业用地开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综合性开发,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对现已利用的农业土地资源多层次的结构调整及深度开发。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对农业用地的开发者实行下列优惠政策:(1)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开发者优先享有使用权。(2)实行谁开发、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一定30年或50年不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和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的前提下, 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或转包。(3)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1至3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移民新开发的农业用地, 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3至5年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同时,均免交3至5年统购粮和各项提留。(4)实行资助、择优扶持或招标优选。(5)集体或个人腾出川、水地,搬迁到荒山、荒坡等劣地上建房时,腾出的宅基地优先承包给腾迁者耕种,并从耕地占用税的地方留成中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发农业用地,上述优惠政策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