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
在保存君主制度、贵族特权及中世纪封建残余条件下,通过自上而下改革,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中缓慢发展的道路。以普鲁士最为典型,列宁因此称为“普鲁式道路”。它与“美国式道路”相对应。1807年10月,普鲁士国王颁布“十月敕令”,规定从1810年起,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承认农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1811年9月,颁布“调整敕令”,允许农民通过缴付赎金而从地主那里取得土地,免除封建义务。赎买条件十分苛刻,农民要付相当于常年支出25倍的赎金,或者将2/3—1/2的耕地割让给地主。地主从中获得大量地产和赎金,逐步向农业资本家转化。农民不同程度地摆脱封建束缚,有的经营农业,有的流入城市成为雇佣工人。1816年颁布《皇家宣言》,1821年颁布《义务解除法》,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的富裕农民才能赎免封建义务。1821年,颁布《公有地分割法》,规定将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分割,变为私人所有。1832年,建立为农民缴纳赎金手续的土地银行。1850年3月,普鲁士政府宣布实行新的《调整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敕令》,取消农民的次要封建义务,对强制劳役和地租等主要封建义务也规定用较低的价钱赎买免除权。部分富裕农民用高额赎金赎买封建义务免除权,形成富农阶层; 广大农民丧失土地,沦为雇农。同时,大量土地逐渐集中在容克地主和富农手里,农奴制庄园成了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大农场。1854年颁布的《雇农法》,更加强了容克地主在农村中的统治地位。国际市场上粮价的上涨,推动普鲁士地主向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过渡。列宁指出:“农奴制地主经济缓慢地转化为资产阶级的容克式经济,同时分化出少数‘大农’,使农民在几十年内受着最痛苦的剥夺和盘剥”(《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9页)。国家仍然是君主制度,贵族仍然享有特权,农民受着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双重剥削。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仍然受到阻碍。可见,普鲁士道路只是实现农业资本主义化的改良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