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需司 军需司军事指挥机关名。清代末陆军部内设军需司,掌军队给养。(见: 军制司) ☚ 军衡司 军医司 ☛ 军需司官署名。(1)隶属于陆军部。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置军需局,以局长一人为主官。北洋政府改为军需司, 其职掌如下: 一、军服经理、检查;二、军服、粮秣、马匹等给予的规定;三、平时、战时粮秣的给与和准备;四、战时炊具和洗马器具;五、军服、粮秣的制造和购买; 六、军队用具消耗品、埋葬用物料等的准备;七、军人祠宇和军用坟地; 八、军需运用;九、各军需官勤务;十、各军需人员的教育、考绩和补充; 十一、经费出纳和预算、决算; 十二、编制整旅的预算; 十三、会计稽核; 十四、各军需处;十五、规定俸给和旅费;十六、各种给与和军需规定的审查; 十七、掌管出纳官吏; 十八、与财政官署有关事项; 十九、陆军用地和建筑; 二十、陆军所属官产的管理; 二十一、规定军用金钱箱柜和行李。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张作霖执政时改隶军事部陆军署。国民党政府于军政部设“军需署”,参见该条。(2)隶属于海军部。北洋政府设置,其职掌如下:一、军服的经理、检查;二、军服、粮炭(煤)等给与的规定;三、平时、战时粮炭的给与和战时用炭的准备;四、经费的出纳和预算、决算;五、会计稽核;六、官地;七、军需运用;八、军需人员考绩;九、规定俸给和旅费;十、各种给与和军需规定的审查;十一、掌管出纳官吏;十二、与财政官署有关事项。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张作霖执政时改隶军事部海军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