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1991年1月1日,中央军市委员会颁布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是: (1)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军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任命。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和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2) 团以上单位设立党的纪律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分管纪律检查工作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和同级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名额5至9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3)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纪律检查部 (处),是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处理党的纪律检查的日常工作。(4)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调离、免职、转业、离休、退休时,其委员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补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